廣告客戶服務條款

Yahoo提供廣告主一系列行動、網路、音訊、連網電視、電子郵件以及零售業廣告產品,並得以委刊單或本公司線上廣告平台之方式進行購買。您簽署一份引用本條款之廣告委刊單、廣告需求方平台(DSP)簽約頁或其他任何文件購買或利用該等廣告之行為,適用下列條款為準據條款。

  1. 簡介與定義

    本公司提供您與授權用戶使用本公司產品、服務、交換平台(exchanges)、平台(platforms)及服務(以下各稱「本服務」或「服務」),惟您應遵守本廣告條款(下稱「廣告條款」)及任何適用之服務條款(以下各稱「服務條款」)。廣告條款及適用之服務條款與您所簽署具體引用此URL之任何廣告委刊單或廣告需求方平台(DSP)簽約頁(以下各稱「委刊單」或「簽約頁」),以下合稱「廣告合約」。在廣告合約中:(i)「廣告」指促銷訊息,內容可能含文字、圖表、音訊、影音或上述項目之任何組合,基於促銷您的產品或服務之目的而展示於聯播網者;(ii)某法人之「關係企業」,係指直接或間接控制該法人之任何其他法人,或直接或間接受該法人控制之任何其他法人,或直接或間接與該法人受共同控制之任何其他法人,而此處「控制」係指可主導該法人管理與政策之權力,或擁有該法人至少百分之五十普通股或其他具表決權股份之所有權;(iii)「合格第三方供應商」指列於https://scdn.uc.atwola.com/3rd_Party_Vendor_List.pdf(或後續更新連結)中,提供廣告、遞送廣告或提供廣告活動量測及報告之供應商;(iv)「廣告受眾數據(Audience Data)」指基於優化廣告活動或其他與廣告活動相關之目的,由您直接或間接提供用於設立客製化受眾之第一方數據(例如:行動廣告IDs、隨機電子郵件位址(Hashed email addresses)。(v.)「授權用戶」指您的代理人、代表人、受任人及代表您或顯然代表您執行職務之任何自然人或法人;(vi) 「裝置識別資訊(DII)」指連結於特定瀏覽器或裝置之資訊,或連結於一系列跨裝置連結之瀏覽器或裝置之資訊(如該資訊本身無法直接識別特定個人),並且如該資訊未連結至個人可識別資訊(PII),則可能包含唯一識別碼(unique identifier) ,例如cookie或廣告識別碼及IP位址;(vii)「聯播網」指行銷您的廣告之廣告通路網絡,包括所有形式之媒體、應用工具及裝置等,無論是否在Yahoo公司網站上者;(viii)「資訊」指您或授權用戶所共同或分別提供或同意(包括您採納本公司所建議者)與廣告合約相關之所有資訊,包括所有廣告素材、標題、描述、商標、登錄(listings)、摘要、關鍵字、出價、廣告目標選項、網域名稱、廣告內容、廣告受眾數據(Audience Data)、嵌入技術(例如標籤程式碼、標籤等)、及URLs;(ix) 「個人可識別資訊(PII)」指本身得直接識別特定個人之資訊,包含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位址、金融帳號、或政府發行之證號;(x)「個資數據(PID)」指應適用隱私權法令所定義之個人資訊或個人資料、敏感資訊、個人可識別資訊;(xi)「敏感資訊」指與任何人之種族、族群、宗教信仰、性取向、醫療紀錄、政治觀點或立場、工會會員、政府發行證號、金融或保險帳號、以及與未成年人有關之資訊;(xii)「本公司」、「Yahoo」及「我們」指雅虎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vii)「Yahoo公司」指YahooYahoo Inc.其他被前述任一公司所控制之公司;(xiv)「Yahoo關係人」指Yahoo公司及其管理人員、董事、顧問、承包商、代理人、律師、員工、第三方服務或數據提供人、及透過聯播網行銷您的廣告之第三人;(xv)「Yahoo公司網站」指Yahoo公司所有、營運、授權或管理之所有網站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xvi)「Yahoo程式碼」指本公司提供予您與服務相關之專屬軟體程式碼(例如:標籤程式碼、標籤等),Yahoo程式碼本身屬該服務之一部分;以及(xvii)「」、「您的」及「廣告主」指委刊單、簽約頁上所載之公司,或透過Yahoo系統以電子方式接受該等條款之公司。廣告條款未加以定義之用語,其意義與服務條款、委刊單、簽約頁或其補充協議之定義相同。委刊單或其補充協議未加以定義之用語,其意義與廣告條款或服務條款之定義相同。所有用詞之定義,皆適用於其單數及複數意思,悉依其相關內容而定。

  2. 費用與付款

    就本公司提供之任何廣告提案或您使用之服務,您應依委刊單、簽約頁或您的線上帳戶所載之費用計算方式及貨幣單位,支付本公司所有您產生之款項與費用。本公司之費用計算方式為依廣告合約之最終確定之計算方式,且將以該計算方式計算您的款項。本公司不會就本公司認定為詐欺之點擊數或曝光數向您收費。如需轉換匯率,我們將依照Citigroup FX 網站的當月收盤匯率或其他商業上合理的匯率基準來計算您當月的相關費用。本公司會將發票寄送至委刊單、簽約頁或您的線上帳戶所載您的電子郵件位址,或以您的帳戶所採之付款方式收款。如您以預付方式支付費用,本公司將在您的帳戶無餘額時停止遞送您的廣告。如您選擇以信用卡或其他本公司接受之類似付款工具支付費用,您同意預先授權本公司依您設定之金額持續定期向您的帳戶收費,並且當本公司認定您的帳戶餘額大約低於前三日花費款項之價值時,本公司將自動向您收取您所預先授權之金額。除善意提出爭議之部分款項外,您應於發票日起45日內全額清償所有未爭議款項。您若於本公司之發票日起7日內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付款者,得享有該發票金額2%之折扣優惠。如本公司同意您的要求,開立發票予代表您之第三方,該第三方應及時支付發票金額,且如該第三方未支付發票金額,您應立即支付所有金額。本公司將針對您的花費決定一信用額度,並得不定期撤銷或調整該額度。您應於發票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您對於收費之任何爭議,否則您即拋棄對此等爭議爭執之權利,且該費用即屬確定,不得再對其提出異議。您的付款如有延遲,應支付以每日曆月百分之一點三(1.3%)之利率、或依法定利率上限(若法定利率上限較低)計算之遲延利息。如您未能依約按時付款,(i)本公司得暫停您帳戶利用權限,並且(ii)您應支付本公司因催收此等款項所生之一切合理費用(包括律師費、第三方催收費用等)。款項和費用不含任何營業稅、消費稅、加值型稅捐、數位稅捐、代扣稅款、貨物稅或任何其他稅捐、關稅或政府規費(以下稱「稅款」),該等稅款應外加於廣告合約應付金額,且應由您負擔。如果您依照法令規定必須自廣告合約任何已付款項或應付款項中扣減任何稅款,您應增加總付款金額使得扣減稅款後我們所收到的總金額,仍相當於並未扣減任何稅款之金額。您應依照相關法令支付該代扣稅款至相關稅務機關並立即提供我們該項代扣稅款之支付證明。所有已付服務費以及未使用完畢之促銷廣告獎金均不得要求退款且為本公司財產。本公司將關閉超過24個月無活動之帳戶,並收取不超過美元25元(或其等值金額)或帳戶餘額(兩者以較低者為準)之帳戶關閉費。帳戶關閉時,或因其他任何原因本公司擬退款予您時,本公司將利用您檔案中之任何聯繫資訊或信用卡資訊試圖完成退款。如尚有餘額(除您未使用完畢之促銷廣告獎金外),本公司將嘗試退還您該餘額。如本公司仍無法退還該餘額時,本公司將依本公司政策與程序處理之。如您與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雅虎台灣分公司」)另行就「Yahoo奇摩購物中心」或「Yahoo奇摩超級商城」簽署相關供應商合約或開店合約,您同意如您有任一委刊單未依約定期限付款,Yahoo得檢具您簽回之委刊單,就該筆未按期支付之廣告相關金額(含遲延利息)通知雅虎台灣分公司,由雅虎台灣分公司自行就依供應商合約或開店合約中應撥付予您之帳款,扣除上揭您未按期給付之款項並逕行付款予Yahoo。您並同意雅虎台灣分公司依本條所為之付款行為對您發生清償之效力。

  3. 利用
    1. 您不得:(i)使用任何自動化方式,包含agents、機器人、抓取(scripts)或爬蟲(spiders)等方式利用、監控、提取或管理您於本公司之帳戶,或利用、監控、提取或複製任何服務、Yahoo公司網站或Yahoo公司系統或其中任何資料,惟本公司明確同意提供或事前經本公司書面授權者(例如,本公司核准之第三人工具)除外;(ii)故意規避Yahoo公司網站上任何自動排斥運算標題 (robot exclusion headers) (包括使用任何裝置、軟體或程式以達成該目的);(iii)干擾或試圖干擾Yahoo公司網站、服務或系統之正常運作;(iv)於使用本公司服務或產品時,同時使用其他開放原始授權所提供的軟體或將該軟體與本公司服務或產品結合,而對本公司造成任何義務,或授予任何第三人本公司服務之智慧財產權或專屬權利,或免除任何第三人對該等權利之侵害責任;
    2. 您僅得允許授權用戶使用本公司服務或系統,包括您的帳戶相關密碼,而不得授權任何其他第三人使用之。如您知悉可能發生與您的帳戶有關之安全問題時,例如未經授權揭露或使用您的使用者名稱或密碼,您同意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授權用戶必須遵守廣告合約之規定,就授權用戶與廣告合約有關之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及其發生之任何款項、花費、費用、或雜支,均由您負責。
    3. 您僅得基於管理您的廣告帳戶之目的,使用本公司所提供與Yahoo系統、平台(platform)或交換平台(exchange)相關之資料(包含因本公司提供之任何目標參數(targeting parameters)而取得、蒐集或衍生之數據),並且您不得公開此等數據、建立本公司用戶資料檔案、擴大增加您自身的使用者資料檔案、試圖特定終端使用者、進行反向工程、或將該等數據使用於再行銷(retargeting),除本公司服務明示同意者外。本公司為增進本公司之服務,時常進行流量、執行方式及功能等測試,並且您於測試期間應支付依委刊單、簽約頁或您的線上帳戶所列載之所有款項(例如:曝光數或點閱數),惟無須支付測試本身之費用。
    4. 本公得重新設計或修改您廣告可能刊登位置之組織、規格、結構及外觀,但此重新設計不會實質影響任何進行中之廣告活動。再者,本公司保有修改或停止提供任何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您的資訊及廣告應遵守本公司政策及規格,且本公司得不定期修改之。
    5. 如您經授權利用本公司應用程式介面(API),您應遵守「應用程式介面(API)利用服務條款」,登載於:https://legal.yahoo.com/us/en/yahoo/terms/advertising/apiaccess/index.html(或後續更新連結),本公司得不定期修改之。
  4. 您的網站與資訊暨資訊利用
    1. Yahoo公司不對您或任何第三人網站負擔任何責任。您聲明、保證及承諾:(i)所有資訊皆即時且正確,並將獲得更新,確保其即時且正確;且(ii)您的資訊皆為您的原創資訊,或您已取得廣告合約中所載之使用行為所需之一切必要權利與授權,並且您應負擔所有相關權利金、應付款項及費用(例如:著作權授權團體之相關費用等)。任何Yahoo關係人均無須對您的廣告或資訊負任何責任。
    2. 為使用本公司任一服務,您授予Yahoo關係人享有與所有服務相關之非專屬、無償且全球性之使用權,使Yahoo關係人得(i)使用、複製、改編、重編格式、重新匯編、刪減及修改您的資訊,以便進行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及散布;(ii)以任何方式(包括網路蜘蛛及網路爬蟲等軟體)存取、索引及暫儲您的廣告所連結之網站、或該等網站之任何部分;(iii)複製並展示您廣告所連結之網站中與您的廣告相關之任何文字、圖像、圖表、聲音或影片;(iv)經由聯播網散布您的廣告;並且(v)於您的廣告活動期間中或期間結束後,基於宣傳行銷本公司廣告產品之目的,以電子或書面之形式重製、散布、公開、展示以及傳輸您的廣告。縱有前述約定,本公司不會為優化展示廣告,而重編格式、刪減或修改您提供本公司之任何廣告內容。Yahoo關係人得隨時單方面決定拒絕、取消或移除任何廣告、資訊或保留版位。您的廣告得否刊登依當時可提供的廣告存貨而定,且本公司就關聯性之認定有最終決定權。除相關服務條款條款或委刊單(例如Premium Ads等)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保證您的廣告將刊登或遞送於聯播網之一部,亦不保證您的廣告將出現於特定位置或排序。
  5. 保密義務

    雖然您提供給本公司之絕大部份內容,其目的係在於公開展示,「機密資訊」係指您揭露給Yahoo公司或Yahoo公司揭露給您的任何資訊中,以直接或間接、書面、口頭或透過檢視有形客體之方式標示「機密」、「專屬」或其他類似用語之資訊。口頭傳遞之資訊及其他無形資訊,若在首次揭露後一段合理時間內以書面確認其為機密資訊者,即應被視為機密資訊。然而,機密資訊不包括下列任何資訊:(i)在揭露方揭露之前,已為眾所週知且普遍可得者;(ii)在揭露方揭露之後,非因收受方之作為或不作為,成為眾所週知且普遍可得者;(iii)依揭露前收受方之檔案、記錄或其他充分證據顯示,在揭露方揭露時,收受方已持有者;(iv)由第三方在未違反其保密義務下提供收受方者;或(v)依收受方所持文件或其他充分證據顯示,由收受方在未使用或參考揭露方機密資訊下所獨立研發者。無論何時,收受方不得:(i)向任何人或機構揭露、出售、授權、轉讓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揭露方機密資訊(您揭露或提供給您的員工與授權用戶,以及本公司揭露或提供給本公司員工、代理人、代表人、承包商、客戶經理、關係企業,且其有正當理由必須知悉該等機密資訊者,不在此限);或(ii)使用、重製或複製任何揭露方機密資訊,但因揭露方揭露該機密資訊給收受方之目的所必要者,或與廣告合約有關或廣告合約所規定者除外。所有機密資訊皆屬揭露方之財產,內容包含或有關任何揭露方機密資訊之所有文件、電子媒體及其他有形物品,應在揭露方提出書面請求時,立即交付予揭露方。即使有上開規定,基於廣告合約明訂有收受方不得擅自利用機密資訊之限制之前提下,無論本公司或您均無須自任何備份媒體或伺服器中移除他方機密資訊之備份。若因法院傳票、法院命令、其他法律程序或其他法律規定者,收受方得揭露揭露方之機密資訊,但收受方應在揭露前迅速以書面通知揭露方(該傳票、法院命令或其他法律程序以書面明文禁止者除外),並採取合理措施保護資訊免於公開揭露,且該揭露應僅限於為遵守法律規定所必要之最小範圍內。即便廣告合約或相關隱私權政策有任何相反之規定,本公司因相關服務所收集或接收之所有資料及資訊(包括您的機密資訊),以及相關隱私權政策所述之所有資訊,均得與(i)Yahoo關係人及(ii)特定第三人分享使用,但僅限以匿名方式為之。您與本公司均不得未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發佈有關廣告合約或貴我雙方商業關係之任何新聞稿或其他公開聲明。

  6. 隱私權
    1. 關於與廣告合約相關之活動:(i) 您與Yahoo公司均會遵守所有應適用之隱私權法律,在此「隱私權法律」係指關於資料保護、資料安全與隱私之法規、政令、規定或條約、以及任何Yahoo提供或使您明確可得之Yahoo政策或準則,並且(ii)如依廣告合約有利用、蒐集或處理歐盟個人資料(依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章定義),應適用下述條款及條件,包含所有附件、附表及附錄,位於:https://legal.yahoo.com/ie/en/yahoo/terms/dpa/index.html(或後續更新之網站)(以下稱「資料處理條款」或「DPA),此等內容並構成廣告合約之一部。DPA中,「雙方」其中一方係指Yahoo EMEA Limited及其關係企業,另外一方係指與您以及和我們有業務往來之您的關係企業。在DPA附件1,任何購買保險或是維持保險範圍的義務均視為已被刪除。縱有前述約定,如DPA,包含其附件,與其他部分之廣告合約解釋上有衝突者,DPA應優先適用。除廣告合約條款另有約定外,第6條標示粗體的用語,其意義與DPA中之意義相同。您將提供一個有效通用的電子郵件名稱,該電子郵件名稱將會被監控並且用於資訊保護之查詢以及資訊主體之請求。Yahoo通用電子郵件地址如下:emea-legal@yahooinc.com
    2. 您不會於任何廣告提案或服務中,提供本公司或本公司關係企業任何您持有的訪客、使用者、或顧客之個人可識別資訊(PII)或敏感資訊予本公司。然而,在使用服務時,您與授權用戶得提供您的員工的個人可識別資訊(例如:媒體聯繫窗口或帳單聯繫窗口)予Yahoo。您於簽署廣告合約並提供該等資訊時,同意(並且會確保其他相關人士均同意)我們用以下方式使用該等資料:(1) 依循我們的隱私權政策(本政策得由Yahoo公司不定時修訂),包含以下第六條(c)項所載,並且(2)基於提供您Yahoo公司網站以及服務,與管理您的帳戶(包含就Yahoo公司網站、服務、您的帳戶、廣告合約以及任何我們的產品、服務或關係企業,不定時地與您聯繫)之目的,以及基於您同意我們揭露此等資料予其他Yahoo 關係人之相同目的(且資料移轉至其他國家,而此等國家可能不會提供與您最初接觸的Yahoo公司網站或服務之國家相同程度的資料保護)。
    3. 關於本公司及您身為廣告主或代理商所適用之隱私權政策目前位於:https://legal.yahoo.com/xw/en/yahoo/privacy/topic/b2bprivacypolicy/index.html(或後續更新連結),本公司得不定期修訂。
    4. 廣告受眾數據及分析工具:如果您於您的網站或行動應用程式上使用分析工具,或提供本公司受眾數據,應適用分析工具服務條款,並且您同意遵守Pixel and Custom Audience Policy(標籤程式碼與自訂廣告受眾政策),位於:https://legal.yahoo.com/xw/en/yahoo/privacy/enterprise/pixelandcustomaudience/index.html (或後續更新連結),另分析工具服務條款位於:https://legal.yahoo.com/us/en/yahoo/terms/advertising/apiaccess/index.html (或後續更新連結),本公司得不定期修訂之。
  7. 聲明
    1. 本公司聲明、保證及承諾:(i)本公司擁有簽訂廣告合約之充分權限;(ii) Yahoo公司網站不含電腦病毒、駭客軟體、惡意軟體或其他惡意程式;(iii)本公司遵循所有應適用法律、法規、政令、命令、條約、合約、規定以及Yahoo公司政策與準則(以下合稱「法律」);並且(iv)本公司不進行或使他人進行大量垃圾信件郵寄,或與您廣告活動有關之不當、惡意或詐騙點選、曝光或行銷活動。
    2. 您聲明、保證及承諾:(i)您擁有簽訂廣告合約之權利與權力;(ii)您是企業,而非消費者;(iii)所有資訊皆無電腦病毒、駭客軟體、惡意軟體或其他惡意程式;(iv)點選您的廣告不會造成終端使用者電腦受損、下載軟體應用程式、變更終端使用者電腦設定、或引發一系列連續性或獨立之廣告(包括彈出式視窗(pop-up window)或彈出式隱藏視窗(pop-under window)之廣告);(v)您不會參與或使他人參與和Yahoo系統、平台(platforms)或交換平台(exchange)有關之垃圾信件或不當、惡意或詐騙之點選、曝光或行銷活動;(vi)您的資訊、廣告(包括其中提及之產品及服務)、廣告所連結之網站、所有電子郵件、以及其他相關資料與技術、您利用或提供與Yahoo服務相關之任何工具或程式碼,以及您就您的廣告之任何作為或疏忽皆:(A)不違反任何相關法律;(B)不侵害任何人或實體之任何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C)不違反對任何人或實體之義務或侵害其權利,包括肖像權及隱私權;及(D)無虛偽、欺騙或毀謗;(vii)您不對Yahoo系統、平台(platforms)或交換平台(exchange)之任何層面或部分,進行逆向工程、拆解、重組、解編或複製,或製作衍生成果;(viii)您不會提供Yahoo系統、平台(platforms)或交換平台(exchange)之利用權限予他人,除非為已簽署書面使用限制及保密條款之授權用戶,且該等條款對本公司之保護未低於廣告合約之約定;並且(ix)本公司就廣告受眾數據之使用,符合廣告合約之預設:(A)係依據您的隱私權政策,(B) 遵循所有應適用法律、規範、規定以及自我管理之原則,並且(C)未侵害第三方之隱私權或其他任何權利。
  8. 補償
    1. 以下列第10條約定為前提,您應補償、保護Yahoo關係人並使Yahoo關係人不受任何第三方對Yahoo關係人為不利之主張,包含實際或宣稱之主張,如該等主張係因您的資訊及廣告,您或授權用戶使用任何服務、Yahoo公司網站、您的網站之行為,或因您或授權用戶違反廣告合約之行為所生或與前述有關(以下合稱「您的主張」)。您對於「您的主張」自行負抗辯之責,惟此以Yahoo關係人有權自費自行選定律師參與相關程序,並且有權請求因「您的主張」所生之所有判決費用、和解費、損害賠償、損失、給付責任、花費及其他費用,包含合理律師費等為前提。再者,非經Yahoo關係人事前明示書面同意,您不得同意會加諸Yahoo關係人任何義務或責任之和解內容。
    2. 以下列第10條約定為前提,本公司同意對於因下列所生之事項,補償、保護、並使您不受任何第三人對您為不利之主張,包含實際或宣稱之主張:(i)因依廣告合約使用Yahoo系統,發生本公司產生並遞送廣告之技術侵害任何美國現行有效之著作權或商標權之情形,惟不包含由分析工具所產生之數據、搜尋內容、廣告、本公司服務結果及/或其所含內容、您或第三方(包括本公司其他廣告主或終端使用者)所提交或核准之任何內容、及/或您及/或第三方之任何技術,以及(ii)本公司違反廣告合約之行為(以下合稱「Yahoo主張」)。對於任何「Yahoo主張」,本公司自行負辯護之責,惟以您有權自費自行選定律師參與相關程序,並且有權請求您因上述情事所生之所有判決費用、和解費、損害賠償、損失、給付責任、花費及其他費用,包含合理律師費等為前提。非經您事先書面同意,本公司不得同意會加諸您任何義務或責任之和解內容。縱廣告合約有任何其他約定,如任何「Yahoo主張」乃基於下列事由所生者,則本公司對於該「Yahoo主張」無任何廣告合約上之責任或補償義務:(i)您、授權用戶或第三人修改任何服務、Yahoo公司網站及/或技術;(ii)任何服務及/或技術與您或第三人的軟體、服務、產品或技術為結合或合併使用;或(iii)不當使用服務及/或Yahoo公司技術。
    3. 受償方應:(i)將相關主張立即通知補償方(但未通知或延遲通知不因而免除補償方之補償義務,除非該未通知或延遲通知造成損害);並(ii)在該請求之辯護上,合理配合補償方,相關費用由補償方負擔。
  9. 免責聲明

    除本主條款另有明文規定外,您與本公司(於本公司之情形,包含所有Yahoo關係人)不提供任何保證、聲明、條件或擔保,包括有關所有權、可銷售性、服務品質、無侵權及符合特定目的適當性之任何保證。聯播網、Yahoo公司系統、平台(platforms)、交換平台(exchange)、網路、程式碼、服務及文件,悉依「現狀」提供,無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證、聲明、條件或擔保,您對上開之使用,應自行負擔風險。

  10. 責任限制

    除因違反前面第5條(保密義務)所生之責任及以上第8條規定之任何賠償義務外,在法律允許之最大範圍內,您或Yahoo關係人依任何訴訟事由或理論所應負有關廣告合約之任何責任,僅限於導致該主張發生之事由發生前六個月期間您依廣告合約已給付或應付本公司之金額,或美元250,000元(或其等值金額),兩者以較高者為準。除因違反前面第5條(保密義務)所生之責任及第8條約定之任何補償義務外,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因廣告合約所生或與廣告合約有關之任何間接、特殊、附帶、衍生、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您或任何Yahoo關係人概不負責。就有關廣告合約而對第三人之選任或聘雇,或第三人所為之任何行為、錯誤或疏失,包括任何第三人因任何意圖而點選及瀏覽您的廣告,您不得要求Yahoo公司負責。即使有本第10條之限制約定,您仍應負履行廣告條款第2條之任何及全部給付義務,該金額不納入本條所載最高限額之計算內。

  11. 取消與終止
    1. 取消:除委刊單、簽約頁或本公司與您雙方所簽署之書面合約或本廣告合約中另有約定外,您得依照下述所載不同廣告所適用之不同預先通知期間,通知本公司取消刊登您的某些特定類別的廣告。倘您的帳戶委由本公司管理,您得以下列方式取消:(i)2個營業日的預先通知,取消不保證曝光型廣告(包括通行網路(run-of-network)、原生廣告、影片等);(ii) 2個營業日前預先通知取消標準Xbox版位,除非該版位與Xbox客製化解決方案(例如,廣告到達頁)有關,於此種情形,Xbox客製化方案以及標準Xbox版位均無法取消;(iii)7日前通知取消冰櫃智慧顯示面板/零售業數位家外(Cooler Screens/RDOOH)廣告;(iv) 14日曆日前預先通知,取消保證型廣告或Premium Ads;以及(v)30日曆日前(於特定假期期間預告期可能延長,惟延長期間將於您確認前,載明於委刊單或您的線上帳戶)預先通知,取消首頁廣告或須搭配登入之蓋版(log-in takeovers)廣告。客製廣告方案(包括Xbox客製化解決方案)或結合研究的任何提案,皆不可取消。倘您透過網路自行管理您的帳戶,您得更快速地取銷廣告或個別廣告項目。無論取消預告期多長,您仍應負責在取消生效前已實際遞送之所有點選或曝光。在上述各情形下,任何合約要求之通知應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可接受電子郵件)。
    2. 終止:除委刊單、簽約頁或本公司與您雙方所簽署之書面合約或本廣告合約中另有約定外,無論有無理由,您或本公司得隨時終止廣告合約或您使用的任何服務,且本公司得隨時暫停或限制您使用任何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包括移除您的廣告。Yahoo關係人無須對該等決定負任何責任。倘您在某份委刊單待確認時或使用Management Service(如DSP服務條款所定義)時決定終止廣告合約,本公司將視您的終止通知為要求取消該委刊單或Management Services,但:(i)您仍應負責在取消及/或終止生效前已實際遞送之所有點選或曝光;且(ii)您已允許本公司刊登您的廣告之任何授權仍持續有效,直至取消及/或終止生效為止。於廣告合約終止或您對任何服務的使用暫停或停止時,您依廣告合約已生之未付款給付義務,應於接獲本公司發票時成為到期應付之款項。廣告條款第2條、第3條第c項、第4條第a項第(ii)點、第5至第15條、廣告合約所定義之用語、應適用服務條款所特定之部分、以及於附則載明應持續有效之任何條款,於廣告合約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3. 委刊單修改:雙方同意委刊單內所訂定之下列刊登細節,得由雙方以電子郵件往來確認之方式修改:計費方式(例如:CPA, CPC, CPM)、預算上限(包括曝光數目標、廣告費總金額及計費單價)、或委刊期間(惟委刊期間之修改不得使本委刊單有效期間超過一年)、廣告所刊登之頻道、版位、媒體或裝置、以及其他購買項目;惟本公司得為優化您的廣告的目的,且在不變更預算上限或廣告費總金額之前提下,為您調整本委刊單之項目內容(包括委刊期間、廣告所刊登之頻道、版位、媒體或裝置),無需另以電子郵件確認。您在本委刊單上所載之連絡人及連絡資訊如需變更,得以電子郵件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回覆確認接獲通知時即生效。上述以電子郵件所為之修改,將於本公司完成系統變更設定時生效。除上述項目以外,本廣告合約之其他約定不得以電子郵件修改。所有與委刊單相關的通知及電子郵件往來均需註明委刊單號。
  12. 通知

    本公司得依廣告合約以郵寄、快遞、電子郵件、於您於本公司之線上帳戶公告、於相關Yahoo公司網站公告、或其他任何實體或電子之方式,通知您或與您溝通聯繫。您應將所有通知以電子郵件之方式寄至:tw-legalpoc@yahooinc.com,後續並以郵寄或快遞的方式寄送至:(115)台北市南港區三重路66號15F,收信人註明為法務部門。

  13. 適用法律與管轄法院

    廣告合約條款以及其相關爭端或您與本公司之任何雙方爭端,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惟排除法律衝突/選定原則之適用。聯合國國際商品買賣契約公約不適用於廣告合約。您與本公司同意以台灣台北之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對本公司提起之任何請求,均應以個案處理,不得與任何其他人之任何請求或爭端程序合併處理。

  14. 其他

    14.1 廣告合約乃您與本公司雙方就有關廣告合約事宜之全部協議與約定,並取代雙方就有關廣告合約事宜以任何形式(包括所有指示及訊息)所為之所有書面或口頭協議、計劃、陳述、聲明及通訊。除經本公司以書面明文同意者外,本主條款或委刊單所載條款以外,無任何其他條款對本公司具法律拘束力。廣告合約條款之拋棄,須經有權拋棄之任一方當事人(無論是您或本公司)簽署書面文件明示拋棄該相關條款者,始得為之。任一方當事人就他方違反廣告合約任何條款所生責任之免除,不得視為其對嗣後他方違反該條款之責任之免除或對該條款之拋棄。

    14.2 倘廣告合約中不同的文件互有牴觸,該牴觸應依下列順序予以解決:(1)本公司與您雙方簽署之其他書面合約、(2)委刊單或簽約頁、(3)服務條款及(4)廣告條款。為避免疑義,如任何採購訂單(Purchase Order)、購買訂單(Release Order)、或其他由您所簽發或/及委刊單上所引用之類似文件,均僅作為參考之用,不構成廣告合約之一部分,該等文件中之條款若與廣告合約中之條款互有牴觸,應以廣告合約中之條款為準。

    14.3 如廣告合約任何條款因任何理由被認定無效或不可執行,該無效條款不得影響廣告合約其餘條款,且該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款應以具相同經濟效益之條款取代。

    14.4 對於因罷工、短缺、暴亂、恐怖行動、叛亂、火災、水災、暴風雨、爆炸、地震、網際網路或電路中斷或限電、電腦病毒、天災、戰爭、政府行為、或任何無法預見非雙方得合理控制之事由而致未履行或遲延履行義務者,無論本公司或您皆無須負擔廣告合約之任何責任。

    14.5 您與本公司各為獨立契約當事人,廣告合約之任何規定,均不得解釋為創造、證明或暗示您與本公司之間有任何代理、僱用、合夥或合資事業關係。除廣告合約另有其他規定外,無論您或本公司均無權利、權力或授權代表他方承擔任何義務或責任,廣告合約無意利益任何第三人,亦不得視為賦予任何第三人權利。即使有前開規定,您認知並同意Yahoo公司乃廣告合約之第三方受益人,並有權直接執行並憑據廣告合約中賦予其利益或權利之任何條款。

    14.6 您不得轉讓、轉授權或移轉廣告合約或廣告合約之任何權利或義務。違反本第14.6條之任何轉讓、移轉或試圖轉讓或移轉,均屬無效且不具效力。本公司及其嗣後受讓人得隨時轉讓、委託、轉授權或以其他方式轉移全部或部分廣告合約或廣告合約之權利或義務予任何人或公司,諸如本公司關係企業等。

    14.7 本公司之廣告提案、服務、系統、平台(platforms)及交換平台(exchange),悉屬本公司之專屬財產,受相關中華民國及國際智慧財產法之保護,本公司保留上述各項及其一切衍生作品、修正、升級及更新版(但不包括您的資訊)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及利益。您在此轉讓您提供予本公司與服務相關之意見回饋或建議有關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及利益。貴我雙方未於廣告合約明示授權之任何權利均予保留,並否認所有默示之授權。

    14.8 廣告合約中「包括」、「包含」係一涵蓋之詞,意指「包括(含)但不限於」,而非排他性之意思,且「將」、「應」、「必須」等用語之意義相同,意指強制性之義務或禁止之意思。

    14.9 廣告合約中每次言明本公司有權變更政策或規定時,僅限本公司向您提供該變更或以顯著方式向您公開該變更,您方須遵守該變更。本公司有權修改廣告條款,但任何修改後條款僅適用於該修改日後所簽訂之新增或修改委刊單或簽約頁(亦即,非履行中之委刊單)。

    14.10 本公司依廣告合約應履行之服務及義務,得由其他Yahoo公司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履行。

  15. 代理商

    如您為廣告代理商、經銷商或代表廣告主之其他主體(以下統稱「代理商」),即適用本條約定,且在此情形下,廣告合約中指「」、「您的」及「廣告主」時,即指簽署委刊單或登入Yahoo系統、平台(platforms)或交換平台(exchange)之代理商,以及上述廣告主。

    1. 代理商聲明、保證並承諾: (i)其為廣告主授權之代理人,經合法授權代表廣告主簽訂廣告合約,擁有就廣告主帳戶作一切決定及採取一切作為之法律權力;(ii)當代理商簽訂委刊單或以其他方式為廣告主購買本服務時,該廣告主亦即簽訂廣告合約;(iii)代理商未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 (a)不得就任何服務或Yahoo關係人有關之事項,為任何聲明、保證、條件,包含該代理商為Yahoo關係人之從屬企業或合作夥伴之情形;(b)不得就任何服務對廣告主或潛在廣告主為任何承諾(例如:保證廣告刊登);或(c)不得協商任何與服務相關且可能會影響Yahoo關係人權利、保護以及義務之條款或條件,或與廣告合約不一致之條款或條件;或(d)從事與本服務相關之任何電話促銷或電話行銷;(iv)代理商應以符合本公司標準之專業態度,依廣告合約執行其責任,並且(v)代理商應向廣告主揭露本公司提供予代理商之任何獎金或折扣,如應適用法律要求或與代理商與廣告主間之合約要求揭露。於本公司要求時,代理商應將廣告主委任其為廣告主代理人且授權其代廣告主執行廣告合約事項之合約立即交付本公司。於您與廣告主之關係終止後,該廣告主得繼續使用其廣告資訊,包括其廣告帳戶及廣告執行記錄之資訊,而代理商將不再有該廣告主帳戶之API權限。無論何時,代理商不得將其所收受與廣告合約有關之數據或資訊,使用於(i)進行針對本公司現有廣告主之任何行銷,或(ii)供任何其他廣告主使用。
    2. 代理商與廣告主應對本主條款第2條所載之所有付款義務負共同連帶責任,且如依法律規定,本公司在對其他負有付款義務之人提出訴訟前,應先對您提出訴訟者,您同意拋棄該法律規定。您了解本公司得直接聯繫任何由代理商代表之廣告主,包含我們未於發票日起算60日內收到該廣告主帳戶付款之情形。
  16. 遵守貿易限制規定

    為購買任何服務或廣告提案,您必須遵守美國輸出法規,以及其他相關國家之貿易管控規定,包括美國商業部工業與安全局之出口管理條例、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局所實施之禁運與貿易制裁計畫等。除依美國政府證照所核准者外,您同意不移轉Yahoo公司依廣告合約提供給您的任何項目、軟體、技術或其他衍生物品給予:(i)受美國禁運處分之國家、國民及政府;或(ii)美國政府出口禁止名單中明列之實體,包括拒絕交易對象(Denied Persons)、實體(Entity)及特別指定國民(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清單。

  17. 反貪腐條款

    為購買任何服務或廣告提案,您必須遵守與廣告合約有關之所有反貪腐相關法律,包括但不限於美國「海外貪腐法」。您同意不代表任何Yahoo公司支付或期約支付任何有價值之物予任何人,包括外國政府官員或相關人員或實體,以便:(i)影響任何官方行為或決定,(ii)鞏固任何不當利益,(iii)獲取或保留業務,或主導業務給予任何人或實體,或(iv)誘使或獎勵與廣告合約事項或與Yahoo公司業務有關之任何有利行為。


展示型廣告服務條款 – 如您以委刊單方式購買展示型廣告服務(包括影音及原生廣告),則下列條款亦適用。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a)以委刊單所載之數量及位置遞送曝光,以及(b)在可適用之情形,以合理平衡之方式遞送委刊單約定之廣告。

  1. 定義

    不保證曝光型廣告(Non-guaranteed Ads)」係指在版位空間允許下遞送的廣告,不保證廣告必然出現,您僅須支付已遞送的不保證曝光型廣告費用。不保證曝光型廣告包括原生廣告、run-of-network廣告、及動態定價廣告(例如:dCPM或oCPM)。不保證曝光型廣告活動的廣告委刊單上可能載明期望達成的KPIs,但您同意任何明示的KPIs僅為目標且不影響您的付款義務。以「dCPM」、「oCPM」、「dCPC」或「dCPC」定價方式計價的廣告屬動態定價廣告,其遞送係由Yahoo進行最佳化。dCPM以及oCPM係指每千次的曝光數之平均價格,而dCPC以及oCPC係指單次點擊之平均價格。Yahoo將依已實際遞送曝光數或點擊數(以您適用者為準)向您收費,不會超過您指定之預算。若您使用Yahoo預先核准的第三方廣告伺服器,而該伺服器無法計算動態定價,則本公司將向您報告總費用,使您得以準確決定您的有效CPM。「Premium Ads」是指您所保留於特定時間刊登於特定網站的廣告(例如:於季後賽期間刊登於Yahoo運動頻道上)。

  2. 遞送

    在您指示下,本公司得修改委刊單之項目內容,以便優化您的廣告活動。由本公司以外之任何其他人進行廣告遞送者,必須事先經本公司以書面核准。您僅得利用合格第三方供應商提供廣告、遞送廣告或為廣告活動測量及報告。對於委刊單上載明次數上限之廣告,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遵守該上限,但您同意,若您的廣告被瀏覽超過該次數上限,本公司無須負責。對於動態定價的廣告活動,本公司得調整您的廣告版位及價格,以便符合您的明訂目標(例如CPC、CPA)。就Premium Ads而言,若您的資訊(包括任何更新資訊)未在預定刊載散布前三日提供予本公司,或不符合本公司政策或規定者,則:(i)本公司無須執行委刊單上Premium Ads的部分;且(ii)您仍須負責依該委刊單所購買的廣告費用。Yahoo公司得提供免費點擊數、免費曝光數、回饋額度及折扣,包含藉由比賽活動、獎勵計畫、行銷活動與捐贈活動而提供者。

  3. 補償

    以Premium Ads為限,若本公司未在廣告委刊單所載期限結束前,遞送委刊單上約定之曝光總數及類型,或遞送曝光於錯誤版位,則:(a)您僅須支付已依廣告委刊單條款實際遞送之曝光,且(b)就此您唯一且全部之救濟僅限於下列所述:嗣後於本公司所決定之等值版位遞送剩餘曝光,及/或展延委刊單期限以便遞送剩餘曝光,而在任一情形下,皆以標準費率計價。對於不保證曝光型廣告、按日計費廣告、固定費用廣告或委刊單上指明「加值(Added Value)」之項目內容,補償條款不適用。

  4. 資料之使用

    除廣告條款以上所述之限制規定外,您與本公司另同意如下:
     

    1. 定義:(i)「彙總」係指一種將單一委刊單所蒐集之資料與來自眾多廣告主之眾多廣告活動資料結合之形式,並排除任何特定廣告主之直接或間接身分辨識;(ii)「委刊單明細」乃指委刊單上所記載之詳細資訊,惟僅限於明確與您或本公司有關者,包括廣告價格、版位、廣告描述與廣告目標資訊;(iii)「成效資料」係指在依委刊單遞送廣告期間所蒐集之廣告活動相關資料(例如:曝光數、互動次數及標題資訊),但不含「網站資料」或「委刊單明細」;(iv)「再轉利用」係指基於履行委刊單以外之目的,對於用戶再行銷或附加數據至用戶之非公開檔案資料;(v)「網站資料」係指下列任何資料:(a)本公司依委刊單使用之既有資料;(b)於遞送廣告時依委刊單所蒐集而可用以辨識本公司、本公司網站、標章、內容或使用者之資料;或(c)使用者於任何Yahoo公司網站輸入之資料;以及(vi)「用戶自願提供資料」係指本公司依委刊單進行廣告遞送時所蒐集之可識別個人資訊,惟僅限於向個人用戶明示該等蒐集僅係代表廣告主所為之情形。。
    2. 資料之使用:除經本公司授權外,您不得:(i)基於「再轉利用」之目的使用委刊單明細、成效資料或網站資料;然而,在成效資料未結合任何委刊單明細或網站資料之情形下,成效資料仍得為「再轉利用」之使用;(ii)揭露本公司之委刊單明細或網站資料,惟下列情形除外。除經您授權外,本公司不得:(x)基於「再轉利用」之目的或基於(i)履行委刊單、(ii)以不辨識您身份之方式補償資料提供者、(iii)內部報告或內部分析以外之其他目的,以非彙總方式使用或揭露您的委刊單明細、成效資料、或使用者對廣告瀏覽或點選記錄; 或(y)利用或揭露任何用戶自願提供資料於任何非履行委刊單之情形。除委刊單另有說明外,您或本公司(各為「移轉者」)應要求移轉者用以代其履行委刊單之任何第三人或關係企業,必須遵守至少與移轉者同等嚴格之保密及禁止使用義務。所有用戶自願提供資料應遵守廣告主所刊載之隱私權政策並且視為廣告主之機密資訊。該等資訊之其他任何利用應約定於委刊單。
  1. 廣告政策

    您的廣告必須遵守本公司目前登載於https://adspecs.yahooinc.com(或後續更新連結)之當時有效政策與規定,而本公司得不定期修改之。

  2. 首頁與電子信箱登入頁廣告(HOMEPAGE AND EMAIL LOG-IN TAKEOVERS);單一價廣告(FLAT-FEE BUYS

    所有Yahoo首頁與電子信箱登入頁廣告(homepage and email login takeover(相反於輪播廣告[rotational buys])曝光皆得刊登於個人電腦、智慧手機、平板電腦及/或其他裝置,而本公司僅負責總曝光數於委刊單所載日期在所有裝置中之彙總遞送,而不論委刊單所載之任何個別項目曝光數。指明以單一價或固定價版位之項目,皆以按日計價之方式銷售,而無關已遞送之曝光數或點選數。即使委刊單有任何相反之規定:(i)就有關單一價項目所示之任何曝光數,皆為預估而非保證,且(ii)不對廣告主提供與此等曝光數有關之補償。

  3. 原生廣告

    就透過Yahoo的原生廣告伺服器或其他方式,遞送於串流內容中之廣告(下稱「原生廣告」)而言:(i)此類廣告屬於不保證曝光型廣告,將由Yahoo刊登;(ii)Yahoo量測結果將用於計費之目的;(iii)由於部分廣告版位之版型限制,您的原生廣告將僅呈現部分內容;且(iv)在您的指示下,本公司得為優化您的廣告之目的而修改您的刊登內容,包括修改您的競標單價及預算類型。您僅需針對已遞送之原生廣告付費,並以委刊單上所載之預算為上限。任何超過委刊單所載預算所遞送之原生廣告之價值,視為附加價值且對您為不收費。

  4. 毗鄰內容

    本公司了解,特定廣告主可能不希望其廣告毗鄰於宣揚色情、暴力、非法活動、武器使用或含猥褻語言之內容(下稱「毗鄰內容準則」)。對於刊登於Yahoo公司網站之廣告,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遵守毗鄰內容準則。對於出現於其餘聯播網之廣告,本公司在遵守毗鄰內容準則上之唯一責任,乃在取得本公司聯播網參與業者之契約聲明,聲明其將遵守毗鄰內容準則,以及提供下列救濟。若廣告之刊登違反毗鄰內容準則,您的唯一且全部救濟僅限以書面請求本公司移除廣告且不向您收取該廣告費用。在您通知本公司特定廣告之刊登已違反毗鄰內容準則後,本公司將盡力在24小時內改正該違反行為。倘該改正行為將重大不利影響委刊單者,則貴我雙方應依誠信原則協商修改該委刊單受影響之部分。即使有前開規定,因廣告刊登於廣告主已知悉或應知悉其內容可能違反毗鄰內容準則之版位,而致使違反毗鄰內容準則之行為,廣告主無權要求任何救濟。毗鄰內容準則不適用於含用戶原創內容之任何網頁,例如用戶評論等。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努力力確保廣告刊登時不毗鄰於違反網站使用條款之內容。廣告主對於本公司違反本項義務之唯一救濟,僅限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訴(可接受電郵),屆時,本公司將檢視申訴內容,並移除本公司依自行裁量認定已違反使用條款之用戶原創內容。

  5. 第三方廣告遞送者

    如果我們同意您依廣告合約使用第三方廣告遞送者(下稱「第三方廣告遞送者」),下列條款亦應適用:

    1. 依廣告條款第4條(資訊之使用),本公司保留得單方基於任何理由拒絕刊登任何廣告之全部或一部之權利。
    2. 如果您發現您或您的第三方廣告遞送者於遞送廣告至任何聯播網時違反廣告合約任何規定,您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附上書面理由之說明)。本公司得立即將該廣告從聯播網上移除。本項規定不限制本公司就該違約情形所得主張之賠償或權利
    3. 如本公司行使廣告條款第五條之權利,取消或拒絕刊登廣告,本公司得立即將該廣告自聯播網中移除;
    4. 您明瞭:(i)對任何因第三方廣告遞送者之作為或不作為使得您的廣告遞送產生錯誤、遺漏、中斷、刪除、故障、延遲或無法產生委刊單所指定的曝光數或點選數,本公司均不負責,您僅得要求第三方廣告遞送者負責;(ii)本公司所提供的數據為正式且最終的測量結果;(iii)如果本公司認定任何第三方廣告遞送者所遞送的廣告對任何聯播網有不良影響,本公司得立即將該廣告自第三方廣告遞送者移除。該移除不影響您依廣告合約應支付廣告費用之義務;且(iv)本公司得隨時終止該第三方廣告遞送者為您遞送廣告之權利,且屆時本公司將為您遞送廣告。
  6. 可視廣告(Viewable Ads)(vCPM
    1. 即使本主條款有任何相反之規定或說明,對於在廣告名稱中指定為可視性保證(Viewability guarantee)之任何項目(除加值廣告活動之展示型廣告外)(下稱「vCPM廣告」),Yahoo將依據Media Ratings Council, Inc.(MRC)所編製之最近期「可視廣告曝光測量準則(Viewable Ad Impression Measurement Guidelines)」(下稱「最低可視度(Viewability Minimum」),遞送不少於委刊單上各項目所列百分比之「可視」曝光數,並以本公司或經MRC認證可測量vCPM之合格第三方供應商所編製之報告予以測量及計費。倘您使用合格第三方供應商,您同意:(i)在廣告活動期間,授予Yahoo每日直接取得來自合格第三方供應商之vCPM廣告報告之權限,或(ii)直接提供Yahoo來自合格第三方供應商之每日報告。倘您未提供上述之取得報告權限或報告,Yahoo得:(i)暫停vCPM廣告,直至Yahoo取得上述之取得報告權限或報告為止,及/或(ii)繼續廣告活動,而在測量及計費上使用Yahoo報告。Yahoo在計算委刊單期限內每月向您請款之可計費vCPM廣告總數時,會將本公司或測量商所認定之可視曝光總百分比,乘以本公司或第三方廣告遞送者所測量之已遞送總曝光數。Yahoo可能超遞送vCPM廣告,以便達成最低可視度,但Yahoo不會向您收取超過相關版位vCPM廣告預算之費用。Yahoo有權針對任何測量商測量記錄提出爭執,而貴我雙方同意在十日內協調本項爭議。Yahoo不負責廣告主因合格第三方供應商及/或第三方廣告遞送者所生之任何費用。
    2. 除委刊單另有說明外,Yahoo不保證下列廣告存貨之可視度,且前開vCPM廣告條款不適用於下列廣告刊登:所有首頁與電郵登入頁廣告(homepage and mail login buys)、原生內容、premium formats(包括wall paper、pushdown、mobile、iPad等)、roadblocks與贊助專案、若干影片刊登(包括branded syndication 產品、廣告受眾保證、行動裝置、連網電視(connected TV)、companion banners、overlay Ads、Moments buys及CPC、CPV與CPCV提案等)。
  7. Cost per Completed View (CPCV)

    委刊單項目載明以CPCV方式計算費用之所有廣告,將依委刊單所載之費率,就像素可視範圍達至少50%並且完整播送完畢之各影片計費,前述數據由本公司或經本公司核可之第三方供應商測量並開立發票。CPCV廣告為不保證曝光型廣告,所以不提供任何曝光補償,但您僅須支付完整播送完畢之CPCV廣告。

  8. Cost per View (CPV)

    委刊單項目載明以CPV方式計算費用之所有廣告,將依委刊單所載之費率,就像素可視範圍達至少50%並且曝光至少三秒之各影片計費,前述數據由本公司或經本公司核可之第三方供應商測量並開立發票(但原生廣告僅由本公司提供並依據本公司之數據收費)。CPV廣告為不保證曝光型廣告,所以不提供任何曝光補償,但您僅須支付播送至少三秒之CPV廣告。

  9. Cost Per Completed Listen (CPCL)

    委刊單項目載明以CPCL方式計算費用之所有音訊廣告,將依委刊單所載之費率,就播放完成之個廣告計費,前述數據由本公司或經本公司核可之第三方供應商量測並開立發票。CPCL音訊廣告為不保證曝光型廣告,所以不提供任何曝光補償,但您僅須支付完整播送完畢之CPCL音訊廣告。

  10. Managed DSP廣告購買

    若委刊單包含以managed方式購買在Yahoo需求方平台(以下稱「DSP」)上刊登之廣告者,下列條款亦適用於DSP廣告刊登(附註:下列條款之適用,僅限於DSP廣告刊登明載於委刊單上,且Yahoo代您管理DSP內廣告活動之情形;您應另行簽署DSP簽約頁,如您擬自行直接透過DSP使用介面利用並管理廣告活動[採self-service方式],或您使用第三方之需求方平台(demand side platform) 或bidder。Yahoo有權在刊登日期間代您開始並編輯廣告活動、增減廣告版位的最高標價、設定刊登日期及次數限制、停止/開始廣告活動、安排優化目標及走速、上傳媒體、利用報告、建立再行銷及轉換程式碼(pixel)並選擇刊登版位及目標設定條件。

  11. XBOX

    本公司提供所有Xbox廣告之刊登,並且計費以本公司之計量為準。有關貴我雙方之間的任何Xbox客製化解決方案(例如:Xbox迷你遊戲、Xbox Live Avatar prop/item、或品牌目的地/著陸經驗[branded destination/landing experience]等),本公司擁有該些方案、其中任何授權音樂與其程式碼之一切權利、所有權與利益,但不包括其中所含之任何資訊。

  12. 製作內容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若委刊單上之任何項目指明「製作」或由您贊助Yahoo或其關係企業製作之原創客製化內容,例如文章、傳單、資料圖表、相片圖集、影音等,其中得包含商業內容或報導編輯內容(下合稱「製作內容」),則下列條款適用於該項目之刊登:​

    1. 禁止取消:所有製作內容之贊助及刊登均不得取消。
    2. 廣告主品牌與揭露:當製作內容刊登於Yahoo公司網站時,本公司將會在Yahoo公司網站上以適當之方式標註廣告主為每一則製作內容之贊助者。在委刊單期限屆滿時,Yahoo得(但無義務)自Yahoo公司網站上製作內容移除廣告主名稱或商標。
    3. 核准:Yahoo擁有所有製作內容素材之控制權,但廣告主對於用以行銷廣告主產品或服務之任何製作內容(下稱「商業內容」)有最終核准之權利,惟不得非合理拒絕或延遲本項核准。
    4. 授權:除製作內容中所含廣告主之資訊外,在廣告主與本公司之間,應由本公司(與其授權人)擁有製作內容之一切權利、所有權與利益(包括創造其衍生作品之權利)。Yahoo特此授予廣告主一項免權利金、禁止轉讓之授權,同意廣告主得於委刊單有效期限內,在廣告主所有及營運之網站上,及/或廣告主品牌之社群媒體帳戶中,以本公司提供您之相同形式及格式,公開展示及宣傳製作內容。廣告主同意,在使用製作內容時即提供製作內容乃屬Yahoo所有之說明,並提供一個連回Yahoo網站上原生內容之有效連結。
    5. 商標授權:就僅限與製作內容有關者,於相關委刊單有效期限內,Yahoo授予廣告主一項使用本公司商業名稱、商標或服務標章(以下合稱「Yahoo標章」)之有限制、非專屬、禁止轉讓、免權利金之授權,且廣告主授予Yahoo與其關係企業利用任何代理商或廣告主提供之內容、數據、logos、商標、服務標章或其他材料(下稱「廣告主標章」,與Yahoo標章以下合稱「標章」)有限制、非專屬、禁止轉讓、免權利金之授權,惟各方當事人:(i)非經他方當事人事先書面核准,不得創造涉及他方標章之單一合成標章,(ii)應依相關商標法律及實務,以清楚完整表明他方標章狀態及所有權之方式,展示標誌與公告,及(iii)遵守他方所提供有關使用他方標章之所有書面準則。各當事人認知他方對他方標章之所有權,並同意對他方標章之使用,應符合他方之利益,並代表他方所為。各當事人認知,其對他方標章之使用,將不創造其對該標章之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且其亦不聲明其擁有該標章之任何權利、所有權或利益,惟上述明文授予之使用權除外。
    6. 製作內容之移除:倘Yahoo認為原生內容之任何特定項目可能對任一方或雙方造成負面之影響,Yahoo得要求廣告主自廣告主已張貼該製作內容之任何網站上移除該項目,廣告主應盡速移除並停止展示該製作內容,但最遲不得晚於上述要求後兩個營業日。
    7. Hub:如廣告主贊助Yahoo公司網站上呈現製作內容之單一完整版面(下稱「Hub」),Yahoo亦得於Hub上張貼與製作內容主題一致且相關之第三方、原創及/或經蒐集整理之報導編輯內容(下稱「報導編輯內容」)。對於在Hub創造、發表及宣傳任何報導編輯內容上,Yahoo編輯小組擁有單方裁量權。在廣告主與本公司之間,應由本公司(與其授權人)保留報導編輯內容之一切權利、所有權與利益。
  13. 研究報告

    針對任何本公司提供進行研究報告之廣告活動(如委刊單或您的線上帳戶所載),適用下列條款:

    1. Yahoo將依雙方同意之方式,致力於您的廣告活動之研究報告(下稱「研究報告」)。基於研究報告之目的,廣告主同意授權Yahoo及研究報告供應商以非專屬、不可轉讓、全球、永久以及無償之方式,利用於同一廣告活動中所使用之廣告主資訊。除雙方另有約定外:(i)廣告主應有權(a)就研究報告為內部利用,並且(b)公開展示研究報告之全部或一部,惟廣告主不應於未取得Yahoo事前書面同意(得以email為之)之情形下,於公開展示研究報告時,利用Yahoo名稱、商標或logo;再者,(ii)Yahoo有權(a)就研究報告為內部利用,並且(b) 公開展示研究報告之全部或一部,惟Yahoo並不會於未取得廣告主事前書面同意(得以email為之)之情形下,於公開展示研究報告時,使用廣告主資訊。Yahoo不得將研究報告中之資料以非彙總方式為再轉利用,亦不得基於識別廣告主之目的,以彙總之方式再轉利用研究報告中之資料。
    2. Yahoo及其關係企業對於研究報告或任何與研究報告相關或因此衍生之工作或服務,不提供任何類型、明示或暗示之聲明或保證,並且聲明免除對所有任何與研究報告相關之責任與保證。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廣告主不得取消相關委刊單之全部或一部。
  1. 冰櫃智慧顯示面板/零售業數位家外廣告(Cooler Screens/RDOOH Ads)

    您如購買於零售業場所電冰箱門上螢幕呈現之零售業數位家外(下稱「RDOOH」)廣告,應適用下列條款:(i)所有RDOOH廣告為不保證曝光型廣告並且由本公司提供,並以本公司之量測方式為基準計算費用,且未提供展示頻率上限;(ii)所有RDOOH廣告係基於每千次曝光成本進行計價,且「曝光」限定於當有人合理靠近智慧螢幕時,廣告展示至少一秒(由本公司認定);(iii)RDOOH廣告素材必須遵守RDOOH廣告規格說明(網址:: https://adspecs.yahooinc.com,包含後續更新連結),並且應至少於預期廣告活動開始日之4日前,提供予本公司審核;(iv)您同意本公司得基於製作廣告活動成效分析以及法律遵循義務等特定目的,揭露委刊單中特定資訊予本公司之第三方服務提供者;(v)本公司所揭露予您之廣告活動成效指標以及其他廣告活動成效分析為本公司之機密資訊,僅得供您內部商業使用(例如:不得為外部利用)。

  2. 終止之效果

    本展示型廣告服務條款第4(b)條、第15條(僅第二句)、第17條(僅限a項及b項,並限於有適用之情形)及本展示型廣告服務第19條,於相關委刊單終止或取消後,仍持續有效。


DSP服務條款 – 如您有參與DSP服務,適用下列條款。

  1.  定義

    如DSP服務條款所載,下列用語有以下相對應之定義:「需求方平台」或「DSP」係指本公司提供您得以購買廣告存貨、管理廣告活動、設定目標受眾、追蹤廣告以及使用任何相關APIs的平台。「DSP數據」係指本公司透過DSP提供予您之Yahoo數據、供應商數據、或其他數據,包含標的設定參數。「生效日」係指簽約頁上所載之生效日期。「廣告存貨」係指媒體銷售商透過DSP銷售之廣告單位,並且被包含於聯播網之定義中。「媒體花費」係指本公司請款之所有曝光數之花費。「媒體銷售商」係指任何市場平台、交易平台、需求方平台(包含Yahoo Exchange)、發布商以及任何透過DSP銷售廣告存貨之人。「媒體銷售商之政策」係指由媒體銷售商制定並發布於DSP之廣告準則或其他政策,規範您的廣告於廣告存貨中之呈現方式。「廣告活動數據」係指與廣告活動遞送相關之數據(例如:總曝光數或點擊數)。「程式化保證型廣告(PGd Ads)」係指您與媒體銷售商已同意廣告活動參數之廣告,包含CPM或計價參數、曝光數、預算、廣告格式、廣告尺寸,以及廣告活動之開始及結束時間。「本公司供應商」係指為提供本公司數據及/或其他產品或服務,與本公司有合約關係之第三方服務或產品之提供者。「服務數據」係指DSP數據、廣告活動數據、以及其他透過DSP取得及利用之數據,或其他由廣告遞送衍生所得之數據。「供應商數據」係指由本公司供應商所提供您為設定廣告或受眾目標,包含受眾、內容以及行為數據區塊(segments)。「Yahoo數據」係指Yahoo所蒐集或建置之受眾、內容以及行為區塊(segments),並且得用於設定廣告標的。「您的供應商」係指為提供數據及/或其他產品或服務,與您有獨立之合約關係之合格第三方供應商。

  2. DSP授權

    如您已簽署本公司之DSP簽約頁,本公司同意授予您非專屬、不得再授權以及不得轉讓之利用及使用DSP之權利。您應遵循所有應適用法律、規範、規定以及自我管理之原則,以及本公司不定期提供予您之政策、媒體銷售商之政策以及其他應適用之政策或文件,始得利用及使用DSP。您知悉並同意對於因您於DSP填寫資訊所致生之錯誤而導致的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關係企業不負責任(例如:不正確輸入之價格、目標設定或預算資訊)。本公司應於本公司之正常營業時間提供DSP支援予您,正常營業時間為生效日起當地時間之上午九點至下午六點,星期一至星期五(排除法定假日)。

  3. DSP之使用

    3.1您的廣告與您對DSP之使用:您同意(1)您自行對於您使用DSP的行為、追蹤或設定廣告目標之行為負義務與責任,並且(2)您僅得使用合格第三方供應商提供廣告、追蹤廣告遞送,或進行廣告活動量測與報告。您使用DSP時應遵循本公司於本公司網站不定期刊登或其他方式提供之廣告合約、本公司提供之任何訓練、本公司提供之參考資料以及本公司之標準安全程序。

    3.2母帳戶及子帳戶如您要求本公司建立子帳戶或母帳戶,並/或連結於您的DSP帳戶,您得以書面方式向本公司指定各子帳戶或母帳戶之實體單位名稱。您應自行對您以及您的授權用戶利用及使用子帳戶或母帳戶之行為,以及任何您要求本公司建立您的帳戶與您的關係企業的帳戶, 主帳戶或子帳戶間的連結之行為負義務與責任。

    3.3廣告素材

    3.3.1直接廣告主:您得於單一廣告代碼(Ad tag)中輪替變換您所有之多個品牌的廣告素材。您應於DSP使用者介面中提供所有所有與您的廣告相關之點擊URLs。

    3.3.2代理商或其他廣告主之代理人:您不得在單一廣告代碼(Ad tag)中為多個廣告主輪替變換廣告,然而,為避免誤解,您得於單一廣告代碼(Ad tag)中輪替變換由您代理之單一直接廣告主所有並掌控之多個品牌的廣告素材。您應於DSP使用者介面中提供所有所有與您的廣告相關之點擊URLs。

  4. 其他產品及服務

    4.1 Management Service如您使用Management Service,應適用下列條款:

    4.1.1您在此同意授予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授權代表人協助您利用及使用DSP之權利與權限(下稱「Management Service」),該權限包含基於您提供予本公司之資訊,進行廣告活動之籌備、建置以及啟動、廣告代碼之產生及追蹤、出價建議、廣告活動監測、優化、報告與分析。

    4.1.2您將支付簽約頁上所載之應付費用,並同意與本公司合作執行Management Service。此等合作包含完成任何履行要件、善意與本公司合作執行本公司適當之建議,並提供本公司要求之廣告活動參數以及其他意見或指示。

    4.1.3您應:立即以書面方式(得以email為之)提供本公司(i)所有必要之資訊,包含目標參數以及區塊(segments)、廣告活動限制,例如eCPM上限以及毛預算總額(以及該等資訊之更新或變更),以利本公司執行Management Service,以及(ii)所有最終許可/授權,包含標的參數之許可與授權。您對於本公司依本款取得許可或授權而進行之任何行為負責,並(iii)提供本公司於確定適當之分類(categorizations)或區隔(segmentations)時,本公司應遵循之任何限制或參數。本公司對於任何因您失誤未能提供即時更新之資訊或通知本公司變更所致之任何行為或不行為,不負任何責任。

    4.1.4任一方得以書面(得以email為之)通知他方終止本公司Management Service之條款,惟經您自行決定,本公司將於收到該終止通之後繼續對進行中之廣告活動,提供至多15日之Management Service。

    4.2程式化保證型廣告

    4.2.1 Yahoo公司網站廣告存貨中之PGd Ads:如您於Yahoo公司網站購買廣告存貨刊登PGd Ads,應適用下列條款:

    a. 縱如簽約頁上條款所載,您僅須就實際遞送之PGd Ads曝光數依您與本公司均同意之價格支付費用,無平台費用(Platform Fees)或Management Service費用之收取。本公司將不會提供任何補償。儘管服務條款或簽約頁中可能有不同之約定,於DSP使用者介面中顯示為「Flat Price」(或類似名稱)之交易,應以您與本公司同意之每日費用總額為基準收費,與實際遞送之PGd Ads曝光數或點擊數無關,且「Flat Price」廣告刊登時所提供的曝光數僅為單純之預測,非保證曝光數。

    b. 您得於至少14天前通知本公司取消PGd Ad廣告活動之一部或全部,惟於首頁廣告或登入型蓋版(log-in takeover)廣告之情形,您得於30天前通知取消。客製化廣告提案(包括Xbox客製化解決方案)或任何結合研究報告的提案,皆不得取消。無論取消預告期多長,於取消生效前已實際遞送之所有PGd Ads曝光,仍由您負責。在上述各情形下,任何必要之通知應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得以電子郵件為之)。

    c. 所有本公司之首頁廣告以及電子郵件登入頁廣告之曝光數(相對於輪播式之PGd Ad曝光數)得於桌上型電腦、智慧型手機、平板、以及/或其他裝置上呈現,且本公司僅負責確保於雙方同意之日期在所有裝置上遞送PGd Ads總額之總曝光數。

    4.2.2 第三方媒體銷售商廣告存貨中之PGd Ads如您購買第三方媒體銷售商之廣告存貨刊登PGd Ads,應適用下列條款:

    a. 縱如簽約頁上條款所載,您僅須就實際遞送之PGd Ads曝光數依您與第三方媒體銷售商均同意之價格支付費用。本公司將開立發票收取平台費用(Platform Fees) 。本公司將不會提供任何補償。

    b. 於DSP使用者介面中顯示為「Flat Price」(或類似名稱)之程式化保證型交易,將依您與第三方媒體銷售商同意之預算總額收費,與遞送之PGd Ads曝光數無關。您知悉所有和「Flat Price」廣告刊登相關之PGd  Ads曝光數僅為單純預測,非保證曝光數。

    c. 您應對於您指定代表您於第三方媒體銷售商之平台上,利用本公司帳戶之任何員工、代理商、供應商、經許可之次承包商或其他任何一方之行為或過失負責(包含數據管理平台)。

    4.3 冰櫃智慧顯示面板/零售業數位家外(Cooler Screens/RDOOH) 廣告存貨:如您購買於零售業場所電冰箱門上螢幕呈現之RDOOH廣告存貨,應適用下列條款:(a)所有RDOOH廣告係以CPM為基礎計價,惟「曝光」限定於當有人合理靠近智慧螢幕時,廣告展示至少一秒(由本公司認定);(b)所有廣告素材應至少於預期廣告活動開始日之4日前,提供予本公司審核;(c)縱使有類型之要求,本公司僅負責遞送至您設定之總預算;(d)您同意本公司得基於製作廣告活動成效分析以及法律遵循義務等特定目的,揭露您的廣告活動中特定資訊予本公司之第三方服務提供者。

    4.4 其他產品及服務:除簽約頁所載之外,於透過本公司DSP可行之前提下,本公司得同意您使用您的供應商所提供之產品或服務。如果您選擇購買、取得授權、訂閱或用其他方式利用您的供應商的產品或服務,您應自行直接支付所有因此而生之款項與費用予您的供應商。本公司於任何情形下,對於您的供應商所提供之任何產品或服務,不負責任與義務。

  5. 付款

    您應依廣告條款第二條或雙方電子郵件同意之內容,支付本公司您利用DSP之所有款項、費用及花費。為避免疑義,如您的廣告活動超過最初設定之預算額,您應負責支付任何超出您於您的帳戶內提供之最初預算額部分之總額。如果您的花費超過您的信用額度限制,本公司得暫停您的帳戶的利用權限。

  6. 所有權

    於您與本公司間,本公司擁有並保有下列所有之權利、所有權及利益:DSP、所有軟體、資料庫、以及其他與DSP相關之技術或其他層面之權利、所有權以及利益、任何加強、修改或衍生成果、任何本公司透過DSP提供您利用之資料,例如以透過使用者介面或其他方式,以及前述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所有權利。
     

  7. 隱私及數據
    7.1隱私政策:您同意,並且如您代表廣告主,您確保廣告主同意:(a)會於您的網站以及行動應用程式(並且於您的廣告主的網站以及行動應用程式)清楚地刊登並附上符合所有應適用法律、規範、規定以及自我管理之原則之隱私權政策,包含數位廣告聯盟(Digital Advertising Alliance)、互動廣告協會(Interactive Advertising Bureau)、美國廣告代理商協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Advertising Agencies)以及網路廣告聯盟(Network Advertising Initiative,下稱「NAI」), 或當地相對應機構之應適用原則;(b)採取所有必要之措施確保終端使用者「選擇退出」的功能是正確地實行,包含但不限於執行所有必要之技術機制以確保;並且(c)自觀看、點擊廣告或達成廣告轉換(conversion)之終端使用者,在向他們蒐集任何資訊之範圍內,取得所有必要之權利、責任免除以及許可。

    7.2 DMPs如您使用DSP設定目標使用者時,係利用第三方數據管理平台(下稱「第三方DMP」)為您(或您的廣告主)蒐集之第三方以興趣為基礎之廣告數據,您應確保第三方DMP取得並維持NAI或當地相對應機構合法有效之完整會員資格,惟如第三方DMP已經申請NAI或當地相對應機構之會員資格但尚未於生效日取得入會許可,您應確保第三方DMP將會盡其最大之努力於生效日起六個月內取得該許可,並通知本公司如第三方DMP未於前述期間內取得會員資格。

    7.3 數據使用權利

    7.3.1本公司有權利用並揭露資訊及服務數據:(i)作為本公司營業運作之一部分,本公司得以避免識別您(或您的廣告主)身分之方式,揭露DSP之彙總統計或資訊;(ii)在必要範圍內,(a)執行本公司於廣告合約之義務,(b)營運、管理、測試、維持並增進本公司之產品及服務,且/或(c)保護DSP免於本公司合理認定為DSP威脅之侵害;以及(iii)如受法院命令、法律或政府機關之要求。

    7.3.2您有權:(i)利用DSP數據單純透過DSP建立或設定目標受眾區塊(segments),並且(ii)如您代表廣告主,得揭露廣告活動數據(a)給相關廣告主(限相關廣告主)以提供該廣告主廣告活動執行之報告,以及(b)建立相關廣告活動執行之彙總報告(例如:不包含PID之報告)予廣告主,惟該等報告不得分享予任何其他第三方。

    7.3.3除有明示約定者外,並且不管您係直接自本公司或自任何第三方(包含媒體銷售商或您的供應商)收到服務數據,您自身不得,且不得授權或使您的廣告主(如有適用)或任何第三方,包含媒體銷售商或您的供應商:(i)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揭露服務數據予任何第三方;(ii)建立服務數據之衍生成果、調整、變更或以任何方式修改服務數據;(iii) 除經本公司或相對應之媒體銷售商書面授權,基於任何服務數據(包含但不限於來自於 cookies、裝置ID、或IP位址之數據)建立、補足或加強任何終端使用者之檔案、區塊(segments)、群體總數、或其他具報告性或得設定標的之廣告存貨群或消費群;或(iv)利用裝置識別碼進行跨裝置連結。

    7.3.4您與您的供應商同意,並且如您代表廣告主,您確保廣告主及其供應商同意:(a)不得以反向工程或其他任何企圖確認之方式,還原任何與終端使用者有關之機密資訊或服務數據或任何PII或其他敏感資訊;(b)不會蒐集、使用、傳輸、分析、結合、合併、連結、同步、串接任何PII與以任何方式取得之DII、本公司機密資訊、或任何服務數據,或以其他方式企圖重新識別終端使用者。

  8. 終止效果

    DSP服務終止時,(a)您使用DSP之權利將立刻終止;(b)此DSP服務條款第5、6、7、9、10條以及本DSP服務條款之第8條、任何於終止日時存在之付款義務、所有經定義之用語以及其他本質上應繼續於期間屆滿或終止後繼續存續之條款,仍為有效。

  9. 代理商與廣告主間之關係

    廣告條款第15條文於DSP服務不適用。確切言之,如果您為代理商或其他代表廣告主之人(下稱「代理商」):(i)廣告條款中所定義之「您」或「您的」,包含代理商及該廣告主;(ii)代理商及該廣告主對於依DSP服務條款所生之付款義務負共同連帶責任,且代理商在此免除任何法律規定本公司對任一可歸責之一方追償前,必須先向您們中一人或多人先行追償之要求;(iii)代理商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a)不得就DSP服務相關事項為任何聲明、保證、條件,包含該代理商為Yahoo之從屬企業或合作夥伴之情形;(b)不得就DSP服務對廣告主或潛在廣告主為任何承諾(例如:保證廣告刊登);或(c)不得就任何與DSP服務相關且可能會影響Yahoo權利、保護以及義務之條款或條件或與廣告合約不一致之條款或條件,進行磋商。

  10. 責任限制

    縱如廣告條款第10條限制約定所載,本公司就與DSP服務條款相關所有損害之最大責任總額,包含任何因第8條(擔保補償)所生或相關之損害將不會超過(i)自首次責任發生日前回溯12個月中,您依本廣告合約所支付之總額;或(ii)美金$500,000元(或相當之數額)整,以較低金額者為準。


關鍵字廣告服務條款 – 如您在某特定國家購買關鍵字廣告服務,則下列條款亦適用。本公司不保證可能出現於聯播網任何地方之搜尋廣告刊登。

  1. 定義:選定關鍵字群組」指您選定之關鍵字與其錯拼字、單複數,以及本公司根據關鍵字、您廣告本身及/或廣告所連結之網站而設定加入之其他相關關鍵字(例如,您選定之關鍵字是「book」,使用者若以「books」或「buy books」進行搜尋,則您的資訊也會出現在搜尋結果中)。依Yahoo關係人之認定,廣告得包含名稱、內容說明、文字、聲音、影片、及/或圖表。
     
  2.  付款:關鍵字廣告服務中的所有廣告,皆根據點選單價(CPC)計費請款。您的出價應遵守當時之最低出價標準。
     
  3.  廣告優化:對於未受委刊單拘束之廣告主,本公司得協助您優化您的帳戶。因此,您明示同意本公司亦得:(i)建立廣告活動,(ii)增加及/或移除關鍵字,及/或(iii)優化您的帳戶,但未經您事先核准,本公司不變更您的預算上限。本公司將以電子郵件通知您有關您的帳戶變更,且在您提出書面要求下,本公司亦得附上一份變更表格。若您希望任何變更項目回復原樣,請在14日內回覆變更通知電郵,本公司將盡商業上合理之努力回復您具體確認之變更項目。即使有前開規定,您仍應對您帳戶之所有變更負責,包括任何變更回復前已發生之所有點選費。您有義務監督您的帳戶內容,並確保您的帳戶設定符合您的業務目標。
     
  4.  終止之效果:本關鍵字廣告服務條款第3條(僅倒數第二句),於您的線上帳戶相關廣告活動終止或取消後,仍持續有效。

外國管理服務條款 – 如您加入本公司之外國管理服務,則下列條款亦適用。

  1. 使用:本公司提供您使用本公司之外國廣告帳戶管理服務(下稱「外國管理服務」)。若您有其他廣告帳戶開設於(i)非Yahoo公司(例如日本Yahoo公司)或(ii)台灣以外的Yahoo公司((i)與(ii)以下合稱「外國公司」),而您要求或本公司提供有關該帳戶之帳戶管理、編輯建議及/或其他服務者,您即加入外國管理服務,並授權本公司代您執行您向外國公司所購買刊登或尋求購買刊登之任何廣告。向外國公司購買且透過本服務予以管理之任何廣告,應遵循該外國公司制定之委刊單以及個別之條款與條件。縱使您加入本公司之外國管理服務,對於前述外國公司之委刊單及條款條件等,您仍應自行負責。
  2. 管理範圍:就有關外國管理服務,您同意:(i)本公司得與相關外國公司分享您的機密資訊,(ii)本公司得採取為促進您的廣告目標之任何必要作為,及(iii)對於任何外國公司提供之基本廣告產品或服務,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
  3. 終止之效果:本外國管理服務附加條款第1條(僅第2、3句)、第2條及第3條,於外國管理服務終止後仍持續有效。

本廣告條款最近一次修改日期為2024年3月1日。